違規排污濃度超標584倍,被判罰款43萬
昨日上午,在市第一中級法院,重慶市昆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侖化工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公開審理,重慶檢察一分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到場出庭。案件當庭判決,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被判處生態環境損害費43萬余元。暗排有毒廢水,濃度超過基線水平584倍上午9點40分,隨著法槌敲響,庭審開始。來自重慶檢察一分院的三位檢察官代表檢察機關出席履職。被告昆侖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鑒定人蔡鋒經通知出庭作證。重慶檢察一分院在履職中發現,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間,原昆侖化工公司為減少污染治理成本,在公司廠區外修建應急池,并在公司廠區內修建一條暗管從硝基苯乙酮車間連接至應急池,并設置閥門。應急池與觀察井相連,觀察井系公司排放經過處理達標廢水的裝備,該觀察井與長江直接連接。經監測,廢液中含有的有毒物質硝基苯類、總氰化物、錳超過排放標準。其間,該公司多次受到渝北區環保局“改正違法行為和罰款”的行政處罰,不僅沒有收手,反而變本加厲,將工業廢水直排長江,給長江生態系統造成巨大破壞。今年3月,原單位負責人及員工王某、胡某、白某、鄧某等責任人員被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作出有罪判決,如今判決已生效。隨后,經公益訴訟起訴人委托評估,被告外排的硝基苯乙酮母液中,硝基苯類濃度超過基線水平584倍,導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長江水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量化數額為434275.45元。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的行為對長江水域造成嚴重污染,破壞了長江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令被告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43萬元“當時一心注重發展,忽視了對環境的保護。”在法庭上,訴訟代理人表示,當時公司向長江里偷排廢水,他們知道廢水對環境有危害,但沒想到的是,危害有這么大。事發后,昆侖化工公司內部進行了調整,2017年7月,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在這之后,昆侖化工公司認真汲取教訓,陸續投入1592萬余元用于生產線升級改造,其中就包括對硝基苯乙酮生產線的升級改造,并已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及安全條件審查。鑒于被告已認識到了自己破壞生態環境的侵權行為,事發后已經采取積極措施避免產生新的污染,本著依法追究侵權責任并兼顧民營企業發展的原則,在生態環境損害量化方面通過多方調查取證,審慎定量,在確保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嚴格依據事實和證據,重慶市檢察院一分院提出適當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其違法排放工業有毒廢水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害費434275.45元;判令被告承擔評估費74000元、公告費750元;判令被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支持重慶檢察一分院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