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環保頭條 | 湖南擬立法保護洞庭湖 擅自河道采砂最高罰30萬
洞庭湖是“長江之腎”。7月30日,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草案)》,條例對洞庭湖監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修復、法律責任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構建洞庭湖一體化治理新機制
條例所稱洞庭湖,是指洞庭湖湖泊,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華容河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以及上述河道、湖泊沿岸堤防保護的區域,包括岳陽市、常德市、益陽市和長沙市望城區的相關地區。如何實現洞庭湖的協調管理,是一個重要課題。
《條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負責對洞庭湖保護實行統一領導,將洞庭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調整經濟結構,優化產業布局,建立洞庭湖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洞庭湖保護職責。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洞庭湖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實施聯合執法;岳陽市、常德市、益陽市建立洞庭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制,確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統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
各部門依職責組織對洞庭湖水環境質量、重點水污染排放、水文狀況等進行監測,建立信息數據共享平臺,實現監測信息共享。
<條例(草案)>還提到,湖南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洞庭湖保護跨省合作機制,加強與湖北省信息共享和行政執法協作。
構建洞庭湖污染防治新格局
“湖廣熟,天下足”,洞庭湖素有“魚米之鄉”的美譽。然而,建設“米袋子”和“菜籃子”帶來的農業面源等污染,也給湖區的生態文明建設帶來沉重壓力?!稐l例(草案)》突出問題導向,強化農業面源污染、城鄉生活污染、工業點源污染等重點污染源的全面防控。
根據洞庭湖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條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程序擬定洞庭湖總磷、總氮等重點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和控制計劃,相關市縣區政府應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條例(草案)》明確,要科學劃定畜禽規模養殖的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在禁養區內禁止新設、增設養殖專業戶。禁止在天然水域投肥投餌養殖。
禁止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禁止在洞庭湖建設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工業項目。鼓勵船舶經營者使用天然氣、太陽能、電能等清潔能源。
構建洞庭湖生態保護新網絡
《條例(草案)》規定,涉及洞庭湖范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規劃建設河湖連通工程,加快洞庭湖水體交換,擴大洞庭湖水體環境容量,增強水體自凈能力,改善洞庭湖水環境質量和水生態功能。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確定湘江、資江、沅江和澧水生態流量標準,制定洞庭湖設區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生態、生產用水。
《條例(草案)》明確,禁止填湖造地、圍湖造田、建設矮圍網圍、填埋濕地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灘地的行為。在洞庭湖從事采砂活動,應當依法辦理采砂許可證。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禁采期、禁采區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此外,涉及洞庭湖范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存環境生存網絡,建設魚類洄游通道,鳥類遷徙通道等生態廊道,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
擅自洞庭湖河道采砂最高罰30萬
《條例(草案)》規定,在禁養區內新設、增設養殖專業戶的,責令停止新設、增設行為;拒不停止新設、增設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一下罰款。
在天然水域投肥投餌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占用洞庭湖水域岸線,填湖造地、圍湖造田、建設矮圍網圍、填埋濕地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灘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限期清除障礙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辦理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洞庭湖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或雖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或者不按照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船舶(機具),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