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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態環境系統干部履職盡責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

2019-04-04 09:40:04 176

山東省生態環境系統干部履職盡責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

各市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局黨組,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黨支部:

  現將《山東省生態環境系統干部履職盡責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生態環境系統干部履職盡責

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好干部標準和“三個區分開來”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激發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干部職工依法履職、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努力營造銳意進取、勇于創新、敢于擔當的良好環境,根據《中共山東省委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和《中共山東省紀委機關、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印發〈關于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辦法(試行)〉的通知》(魯紀發〔2018〕1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由于客觀因素或者難以預見情形雖然造成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但是已經按照職能分工、崗位職責和監督管理工作計劃等要求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

  第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貫徹落實黨委和政府決策部署、改革創新、推動重大項目重點工作時出現難以避免的失誤或者偏差,凡是符合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有利于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有利于推動環境質量改善,在嚴守黨紀國法、保持清正廉潔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并及時糾正工作失誤或者偏差,充分激發廣大干部敢闖敢試敢干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五條  履職盡責、容錯糾錯應當堅持職責法定、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寬容失誤、有錯必糾、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適當。

  第六條  履職盡責、容錯糾錯的認定和實施主體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黨組、紀檢監察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

第二章  履職盡責

  第七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三定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按照分級管轄、權責統一和督查指導原則,明確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行政審批、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其他事項等方面的職權,落實監管責任。

  第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細化監管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內容,明確與監管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責任主體和責任方式,嚴格按照清單要求履行法定職責。

  第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行政審批、日常檢查、監督抽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工作中,應當依法調查取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經過嚴格的案件審查,作出相應的執法決定。

  第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方式、時限履行職責,細化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審批、日常檢查、監督抽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制度、執法信息公開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查制度,做到程序合法。

  第十一條  按照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有關要求,對依法應當移送拘留或者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并立案偵查的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配合做好調查取證、監測檢驗、快速溯源等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履職盡責,大膽改革創新,勇于作為,旗幟鮮明鼓勵敢于擔當的干部,推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走在前列。對依法履職、干事創業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履職盡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事權劃分規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雙隨機”抽查要求等,已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因行政相對人隱瞞、偽造、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致使作出錯誤執法決定,或者逃避案件調查,致使行政執法行為不能及時作出的;

(三)因行政申請人隱瞞、偽造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致使作出錯誤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已按規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申請人補充相關申請材料,但因行政申請人拖延提供,致使未能在規定時限辦結行政許可事項的;

(四)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決定,已依法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或者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仍違法生產經營的;

(五)因當事人擅自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導致危害后果發生的;

(六)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七)因其他有關部門錯誤或者不當行政行為,以及環境檢測、鑒定、認證等機構的原因,導致作出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

(八)因標準缺失或者現有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不能發現存在問題,導致環境污染問題無法定性的;

(九)被監管對象的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和責令改正,在整改期間不執行整改要求導致發生環境事故或者事件的;

(十)被監管對象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依法調查和責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辦理或者移送過程中發生環境事故或者事件的;

(十一)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當追究責任的;

(十二)其他履職盡責依法不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章  容錯糾錯

  第十四條  容錯糾錯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合理界定容錯情形和條件,結合不同階段、不同地區和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歷史地、全面地、辯證地看待改革發展中出現的失誤和偏差,客觀公正地評價干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

(一)在貫徹新發展理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中,積極作為、勇于探索,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二)在全面深化改革、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中,先行先試、突破常規,出現探索性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在扎實推動高質量發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點工作中,敢于決策、大膽履職、攻堅克難,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四)在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服務企業、服務群眾工作中,因著眼提高效率,實施服務機制和模式創新,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核,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五)在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推進干部能上能下、關心關愛基層干部、激發干部隊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創新,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六)在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過程中,臨機決斷、主動擔當攬責,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七)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中,立足維護穩定和全局利益,積極破除障礙、打破僵局,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八)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因國家政策調整、上級決策部署發生變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確,受客觀條件限制,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九)在落實國家或者省決策部署中,因尚未規定具體工作方法,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或者出于公心、擔當盡職,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十)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針和有關規定精神,應納入容錯情形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免除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一)黨章黨規、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

(二)在決策中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和請示報告制度等規定,進行充分評估的;

(三)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積極主動消除不良影響、挽回損失的。

  第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的。

  第十六條  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實施。

應由生態環境部門啟動問責程序的,由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對干部的失誤或者偏差,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準確把握政策界限,由單位黨組及時作出認定結論,對該容的大膽容錯,不該容的堅決不容。個人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單位提出容錯認定申請。所在單位調查核實后,應當及時作出容錯與否的認定結論。容錯決定作出后,應當于7日內告知相關單位及當事人,一般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應由其他問責機關啟動問責程序的,由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組織進行調查核實,依紀依法提出初步認定意見,經所在單位黨組集體研究,認為符合容錯情形的,由所在單位黨組向其他問責機關提出容錯申請。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受到責任追究時,符合履職盡責或者容錯情形的,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有關問責機關提出書面免責減責的建議。

  第十七條  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依照相關規定,對應當適用“第二種形態”,符合容錯規定情形的,可以轉化為“第一種形態”,幫助干部及時糾正錯誤、改進工作;對應當適用“第三種形態”,符合容錯規定情形的,可以轉化為“第二種形態”,給予黨紀政務輕處分、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嚴重違紀涉嫌違法、應當適用“第四種形態”處理,背離“兩個維護”、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存在問題,以及其他有明確規定不能減責、免責的,不納入容錯范疇。堅決反對以“敢于擔當”替違紀違法找理由、以容錯免責為借口縱容袒護違紀違法行為,確保容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

  第十八條  堅持有錯必糾、有過必改,相關問責機構作出容錯免責決定的同時,應當及時啟動糾錯程序。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黨組、紀檢監察機構、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應以送達糾錯通知等適當方式,向盡職免責、容錯免責對象說明糾錯事由,明確糾錯事項,提出糾錯要求或者建議,責成限期糾正問題、改進工作。同時,要督促指導相關地方、部門(單位)或者個人認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訓,完善制度、健全機制,防止類似錯誤再次發生。糾錯對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糾錯整改,因特殊情況難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可以申請適當延長整改期限。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有關生態環境部門黨組,并抄送紀檢監察機構、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跟蹤了解糾錯對象的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力、不良影響繼續蔓延的,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誡勉等組織處理措施;對拒不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追究相關責任。

對同一類問題頻繁出現或者同一監管領域集中出現的易錯情形,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針對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錯風險點和問題癥結并警示提醒,防止類似錯誤和問題重復發生。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符合容錯免責情形的干部,考察考核要客觀評價,選拔任用要公正合理。依照本辦法按照“第一種形態”處理的,除特殊規定者外,在黨風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綜合考評、評先評優、干部選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黨風廉政意見回復以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后備干部資格等方面不受影響;按照“第二種形態”處理的,對影響期滿、各方面表現優秀的干部在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響,該使用的大膽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澄清保護機制,及時消除負面影響。正確對待信訪舉報,對信訪舉報中經查不屬實、查無實據或者經認定予以容錯免責的情形,屬實名舉報的,規定向舉報人反饋結果;屬匿名舉報的,在一定范圍內說明情況。對經查核受到惡意中傷、誣告陷害以及被惡意炒作和誹謗的干部,及時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負面影響,為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干部撐腰鼓勁。

  第二十三條  認真區分正常檢舉揭發和誣告陷害,依紀依法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對經查屬于惡意中傷、誣告陷害、散布謠言和不實消息的,要依照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及時給予勸阻、批評、教育;對涉嫌違規違紀的黨員、干部,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統籌運用各類資源,大力宣傳激勵干部擔當作為、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政策措施。要鮮明樹立重實干重實績的用人導向,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于負責的干部負責,大力選拔任用牢固樹立正確政績觀,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對真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大膽提拔使用,營造濃厚氛圍。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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